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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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贩卖毒品罪要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未遂形态认定?

2019-06-18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作为侵犯同类客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中 的一罪,既有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证明标准和要求,也有其特别之处。那么,贩卖毒品罪要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及认定?

  王建华律师,浙江嘉兴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王建华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贩卖毒品罪要如何认定?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2019年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及认定?

  所谓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本罪既遂未遂认定之理论争议及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贩卖毒品数量无论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定义,可以得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是指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与既遂是对立统一的,只要搞清楚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那么其未遂的问题就显而易见了。目前学说界关于贩卖毒品的既遂有不同的主张:

  (1)“成交说”,又称“契约说”,主张以毒品买卖双方交易毒品意思达成一致,即买卖双方契约的达成为既遂。至于是否实际成交,已经交货或者付款,在所不管。

  (2)卖出说或交易行为完成说。主张以行为人将毒品贩卖出去或交易完成为既遂。至于贩卖人是否得到钱财,是否发货,或者尚在运输中,因毒品交易行为已经完成,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3)实行行为说。主张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这一实行行为,就应视为完成犯罪过程即既遂。但认为以下情况属于未遂:?行为人购买的毒品未到手就被查获的;?以买进以外的手段获得的毒品,着手实施卖毒行为,尚未卖出就被查获的;?误假为真贩卖毒品的。

  (4)转移说。主张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至于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获取了利益,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未转移时,即使已达成转移的协议,或已获得利益,都不能认定是既遂。

  (5)出手及控制说。近年来,有的同志提出:行为人所有毒品的,只要向他人卖出,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贩卖毒品而先行买进毒品,只要将毒品买到手和实际已控制该毒品,即为既遂。如果行为人在买卖毒品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均构成既遂。

  (6)进人交易说。主张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为准,至于是否已实际成交、是否获利,不影响既遂之成立。

  (7)买入说。这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通常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低价买进毒品,第二阶段将买进的毒品卖出去。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无论是买还是卖都侵害了这一客体,因此只要买入了毒品,就构成了本罪既遂。

  (8)以贩卖的目的持有说。认为出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而持有毒品的,一律应认定为既遂。

  王建华律师,浙江嘉兴刑事领域专业律师,http://www.jxjjfzlaw.com/每个案子从刑事辩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证据、事实、法理、司法伦理等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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